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辫护人阅卷査询须知

时间:2018-09-30

来源:农垦分院案管中心

编辑:耿秀华

录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

审核:朱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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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辩护人阅卷、査询申请由案管中心统一受理,实行案管中心具体承办、相关部门配合的协调机制。
  二、辩护人申请阅卷、查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供身份证明。案管中心对提出申请的辩护律师,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对其他辩护人,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需要阅卷的,可以通过现场、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预约。未经核实身份前,案管中心不接受辩护人以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查询要求。
  四、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査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案管中心及时安排,由公诉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向辩护人说明情况,并安排辩护人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
  五、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案管中心工作人员可以在场协助。
  六、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复印的纸质材料应加盖案管中心印章。
  七、辩护人不得私自拷贝或要求案管中心提供案卷材料的电子文档及视听资料,不得涂改、毁损、灭失、调换、删除、剪辑卷宗、视听资料,违反规定的,在场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八、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其他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统一由案管中心负责接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
  九、本须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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