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人民检察院:守护“云端”成长 为未成年人筑牢网络安全防线
时间:2025-07-18
来源:本站
作者:农垦分院发稿
编辑:任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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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师杰
随着数字时代的深度发展,互联网已成为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娱乐的重要空间。然而,网络世界的复杂性也给未成年人成长带来了诸多风险——沉迷网络影响身心健康、不良信息侵蚀价值观、个人信息泄露暗藏危机、有害短视频扭曲认知……这些问题严重威胁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好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出台,为我们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一、什么是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为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的条例。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经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颁布后由谁来负责实施?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五条: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三、网络中未成年人需警惕的重点风险
1、网络沉迷影响成长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关键期,好奇心强、自控力弱,易被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等吸引。长时间沉迷其中无法自拔,更有甚者,因沉迷游戏充值巨额资金、模仿网络行为做出危险举动,影响身心健康与学业发展。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和规则,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2、不良信息侵蚀认知
网络世界鱼龙混杂,暴力、低俗、谣言等不良信息充斥其中,未成年人缺乏辨别能力,很容易受到这些不良信息的侵蚀,扭曲价值观和人生观。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3、个人信息泄露存隐患
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一旦泄露,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诈骗、骚扰等风险,危害自身与家庭安全。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用户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启动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网信等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事件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信息推送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及时发布相关警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有害短视频误导认知
部分短视频内容低俗、价值观扭曲,甚至宣扬不良生活方式和错误观念,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极为不利。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前款规定基础上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为未成年人的网络生活撑起了一把保护伞。让我们共同关注、积极宣传,监督各方落实责任,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让他们在网络世界中健康、快乐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