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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海报】反诈有“画”说,骗医保“行”就“刑”!

时间:2024-11-08

来源:绥北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宇恬

录入:林娜

审核: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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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卫生事业关乎民生福祉,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基石。然而,医保诈骗、非法行医等案件的发生,不仅扰乱医疗秩序,造成医患纠纷,更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给社会带来了巨大隐患,对此,检察机关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大家一起来学习以下内容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5)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6)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有关规定为他人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属于前款第(2)项规定的冒名就医、购药。

检察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国家医保制度,依法、依规报销医疗费用,切勿对医保基金动“歪心思”,同时要增强防范和警惕意识,避免因贪图小利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既要做医保基金的使用者,也要做医保基金的守护者,如发现任何形式的骗保、套保行为,都要及时向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进行举报,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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